在线留言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TOP

2015年春季中职学校学籍注册的通知
2015-12-02 08:30:50 来源: 作者:【 】 浏览:7368次 评论:0
冀教职成处函〔2015〕1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中专部:
    为进一步严肃中职学籍管理,为中职助学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决定全省新生注册一律采用到学校现场注册的方法。现将春季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生注册备案范围
    (一)、省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公办高校中专部,一律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注册;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民办高校中专部的新生注册,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文件要求,由属地设区市负责。设区市、县(非省直管县)所属的学校一律按属地原则到设区市教育局注册。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系统省直管(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教发〔2013〕39号)文件要求,10个省直管县教育局管理属地中职学校的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审批,学生的毕业证书由省统一核发、验印。
    二、备案要求
    (一)、学校自行打印2015年春季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学籍主管部门“学籍备案专用章”,未办理上述学籍备案手续的,其毕业证书不予验印。同时按附件1的要求完整填写各字段信息。
    (二)、跨省招生的学校必须提供教育部跨省招生计划;招收卫生类专业的院校,新生注册同时要提供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联合评估合格的文件;民办学校应同时提供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文件(新生注册数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数)。
  • 、新设立专业(即中等职业学校从未开办过或已停止招生三年及三年以上又重新招生的专业)的学生学籍注册,必须按照《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先进行专业备案,方可注册新设专业学籍;经核实对新设专业未经备案的学生学籍,不予注册。
    (四)、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为加强学籍管理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在上报学籍数据库备案的同时,一并报送新生的电子图像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为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要求一致电子摄像规格调整为:格式JPG,尺寸120px(宽)*160px(高),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60KB,蓝底彩色。2、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图片。3、电子图像统一按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要保证所报送的电子图像文件名与数据库中学生身份证号一致。
   (五)、学生的类别划分:学习形式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入学方式包括:统招、注册,计划形式:3+2、3+4、五年一贯制、中专。
  • 、现场注册要求:1、学生必须在校。2、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
    (七)、由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系统正处于调整期,因此要求2015年春季新生注册后将注册信息(含电子图像),在4月20日前同时导入新旧两个系统,两系统暂时并行,旧系统停用时间另行通知。   
    (八)、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所有正式注册的新生汇总数据总库(库结构按附件一要求)和照片刻光盘一式二份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卫生类、师范类、由省发放助学补贴资金的学校应分别汇总并同时报送一份纸质录取备案登记表。学生注册的材料(包括照片,数据库,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要求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留档。
 三、为便于安排工作,省属公办学校需认真填报春季招生情况填写附件3,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反馈到hbszyjy@126.com。咨询电话:0311-66005113。到省属公办学校的现场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四、请各市教育局在代办原省管民办学校、卫生类、师范类学校注册学籍时务必高度负责,要严格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逐一现场核实学生注册信息后方可注册备案。对联合办学、设立校外办学点的,要严格遵照“学生在哪上学,在哪注册”的原则办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精神,严禁违反规定注册、虚假注册、重复注册。因学籍注册错误而导致出现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行为的,将追究注册部门的相关责任。请各市教育局务必按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我处。
 
 

    附件下载
 
附件:1.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数据库结构 。
      2.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
      3. 2015年省属公办学校春季注册情况反馈表。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出台“十不..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广告位